关于印发提增民营企业融资服务质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省内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提增民营企业融资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3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提增民营企业融资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
民营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是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好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具体要求和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传承弘扬“晋江经验”,进一步提增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得性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投放。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将评估结果作为货币信贷政策、债券市场支持、财税优惠奖补等政策激励方面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省财政厅、发改委)
(二)落实好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政策。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在现有“科技贷”“外贸贷”“商贸贷”“乡村振兴贷”等政策性优惠贷款的基础上,用好新设立的第二、三期共200亿元规模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提质增产争效专项资金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开拓市场、提质增效。鼓励银行机构发放首贷、信用贷,创新民营企业特色信贷产品,并通过利率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为企业让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特色化金融服务。加强互联互通场景建设,推动各类银行服务平台、电子政务平台等与“金服云”平台无缝对接。推动运用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模式,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结合民营经济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存货、股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持续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工作,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及度和惠益面。(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四)做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省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奖补,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按不超过1.6%的比例予以奖补。对融资担保机构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且机构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当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我省合作协议设定的担保代偿率的,省再担保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提高至40%。引导银行机构提高对银担合作分险业务出险的容忍度,将落实银担合作业务出险尽职免责纳入对银行机构的监管考核指标。(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五)优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组织架构。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专职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经营管理制度,为落实各项政策要求提供组织保障。推动大型金融机构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及相关专营机构建设,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和金融服务力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为民营企业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二、引导信贷资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六)落实民营企业公平信贷原则。推动银行机构全面梳理信贷政策,落实“一视同仁”的要求,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引导金融资源向民营企业适度倾斜,推进民营企业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七)推动“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不断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便利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清单”,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八)强化服务民营企业考核激励。引导商业银行提高民营企业金融业务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将民营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体系。持续开展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评价激励,对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质效好的机构授予年度“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突出贡献银行”荣誉,提升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激励。(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政策支持力度
(九)完善民营企业上市服务政策。落实落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对计划申报上市的企业开展“一对一”专业辅导培育。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快“专精特新”专板建设。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50万元,实现境内上市(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奖励100万元。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福建证监局)
(十)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到债券市场发债融资。鼓励有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创新创业金融债券,拓宽支持双创企业的资金来源。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支持民营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支持省投资集团进一步提升省融资担保公司、省闽投融资再担保公司发债增信服务能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证监局)
(十一)引导基金行业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和国企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搭建覆盖不同产业、不同阶段、不同目的、不同层次的产业投资基金体系,推动国企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形成合力,引导我省基金业积极服务民营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为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
四、强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保障
(十二)畅通政银企对接合作机制。建立行业主管部门融资对接服务工作机制,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民营企业项目推荐会、产融对接会等形式,推动政银企良性互动,提高产融对接效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特点,确定“白名单”企业,并定期更新名单,引导“白名单”企业登录“金服云”平台提交融资需求,降低金融机构获客成本,进一步提升融资对接成功率。(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
(十三)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优化“金服云”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实时查询信用信息项目。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金融机构的开放力度,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促进金融机构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合规使用信用信息的监管,定期评估金融机构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强金融服务的成效。(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数字办、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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