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 《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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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技创新厚植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速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规范火炬创业导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火炬创业导师是指具备创新创业精神、成功创业经验,具有创新创业热情,乐于奉献,并志愿将自己的成长历程和成功经验分享给他人,积极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持续性、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满足创业需求,同时,愿意接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或科技管理部门聘任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聘用的火炬创业导师。


第二章 火炬创业导师条件和类别


    第四条 根据市场的创业需求,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火炬创业导师。火炬创业导师应具备 :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

     (三)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五)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六)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七)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市创业指导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五条 火炬创业导师主要来源及标准:

     (一)高校院所从事专业领域创新创业技术指导及开展创新创业研究、管理、双创活动指导的专家,应具备与创业相关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技术等级;

     (二)金融投资机构中具备投融资辅导经验的投资、金融专家,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从事科技服务、财税、管理咨询方面的专家和长期从事对创业活动管理、指导、服务职责已退休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四)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省级以上孵化器等“双创”载体具备丰富经验的运营管理者,应是“双创”载体主要运营管理人员;

     (五)具有多家成功企业创业经验的企业家,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运营状况良好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创业人才荣誉称号;

     (六)华人、华侨、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台湾人才等专业人才,应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或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火炬创业导师聘任与管理


    第六条 火炬创业导师的聘任与管理按照推荐申报、审核聘任、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推荐申报。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甄选火炬创业导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或推荐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审核聘任。市科技局对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择优聘用火炬创业导师并颁发聘任证书。火炬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满可根据火炬创业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九条 导师入库。市科技局按“分类别、分区域”原则建立火炬创业导师库。火炬创业导师库根据《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附件2)建立基本信息台账,火炬创业导师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采集单位更新。

    第十条  建立火炬创业导师服务登记制度。火炬创业导师要及时记载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创业指导日志,并将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文档、图像及《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附件3)等资料存入台账,每季度末上传至市科技局火炬创业导师管理电子邮箱,为火炬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解聘办法。火炬创业导师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有损我市火炬创业导师形象;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火炬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四章 火炬创业导师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火炬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一)项目论证。参与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二)创业讲座。应邀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

     (三)创业培训。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四)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五)咨询诊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六)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大学生创业政策进行宣传,对创业者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七)政策调研。开展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创业者创业现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市科技局提出火炬创业导师辅导申请,填写《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附件4),市科技局视情安排相应的火炬创业导师予以辅导;对华人、华侨、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台湾人才利用自身资源引进的项目需要创业辅导的,市科技局予以优先安排并指定专人一对一辅导。火炬创业导师可根据市科技局工作安排,为创业者提供帮扶服务,并按要求提交《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附件5)。火炬创业导师按照市、县科技部门安排,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并及时提交《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每次加10分;自行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并及时提交《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每次加5分,最高30分。

    第十四条 火炬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做出的商业决策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火炬创业导师无关。


第五章 火炬创业导师评价与激励


    第十五条 火炬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火炬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专家咨询费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火炬创业导师参加创业讲座、创业培训等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可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讲课费标准支付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建立火炬创业导师的绩效评价体系。每年12月底前对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一)自我评价:创业导师本人对自己的辅导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和效果评估;

     (二)企业评价:发放调查表,由企业对创业导师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包括:创业导师的服务态度、管理水平、协调能力、敬业精神等;

     (三)组织考评:从工作状态、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创新等四个方面迸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设立火炬创业导师星级评定机制。每一年度根据火炬创业导师绩效评价和服务加分情况,对连续两年评价优秀的可晋升一个星级,星级可以累加,最高为五星。 

    第十八条 聘用期内获得晋级或已评价为三星级及以上的火炬创业导师,在下一批次导师评选中经自主申报后予以自动续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火炬创业导师以及全省和国家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晋升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火炬创业导师管理与评价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福州火炬创业导师主管部门。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福州火炬创业导师具体业务指导、管理服务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优秀火炬创业导师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榕科〔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申请表》

     2.《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信息汇总表》

     3.《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

     4.《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

     5.《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服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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