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编辑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103 次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上一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下一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相关资讯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 《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4-12-02
·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 《福州市火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时间:2024-11-20
· 一文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编辑时间:2024-11-04
· 福州市关于发展软件产业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编辑时间:2024-11-04
· @创业的小伙伴,超多优惠速领
编辑时间:2024-10-28
Copyright © 2023 福州市众创空间协会  备案号:闽ICP备2023015558号